合资经营的徽商经商模式
作者:9ihz 日期:2011-10-25 9:1:30
明中叶以前的徽州商人采用独资经营的方式,力量比较单薄。后来,在经营实践中,商人们逐步懂得了“财从伴生”的重要性,因而把资本集零为整,“合本求财”,积少成多,以使资本的活动能量大大增加,适应了商业竞争。此后,合资经营也就成为徽商经营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。
早期的徽商宗族观念很强,经营上大多采用同姓合股这一形式,它包括一家合资和同宗合资。徽商“伯兄合钱”,指的便是一家合资。同宗合资,在集资规模上要比一家合资大些。由于商业竞争的激烈和商业活动领域的进一步开拓,要求更大规模的集中资本,同姓合股开始向异性合股过渡。清光绪十五年,屯溪“万康钱庄”的老板——程德宗、邵运仁,在屯溪老街创办的“同德仁”药店,便是一爿异性合资经营的店业。药店创办之初,胡、孙二股东投资27股,每股100银元,投资额计5400银元。
合本经商必须通过“觑血宣盟”的隆重仪式。对于年底的结算、分红、扩大经营的公用资金、私人开支不得动用公物等各种具体问题,契约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。这样,不但大大地增强了商人的竞争能力,也提高和扩大了商品的营业额,加速了商人的资本积累和利润增值。因此到了万历时期,徽商已经“藏镪有至百万者,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”,至于“千金之子,比比而是,上之而钜万矣”。
明末清初,徽商的合资经营开始由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生产扩张,通过合资的形式同产业资本结合。传统的徽墨制作和徽茶加工业,是这一形式的代表。如抗战后期,休宁人黄吉文、胡德基在上海河南路创办的“胡开文益记笔墨庄”,就是一个异性合资产销结合的股东店,胡开文的六世孙胡洪精、胡洪莫兄弟二人,也曾投资入股。
合股经商的出现,使原来那种举族经商,家长就是商业的领导人的形式不适用了,独力经营已无法应付,不得不使用商业代理人,一般是用一个掌计和二三个主管。掌计又称家监,是代主经商的高级奴仆,执掌商业大权。明初的掌计,实际上是宋代的“干人”,主人仍然可以任意鞭打,随意处置他们。明末江北改用雇佣奴仆制,徽商所用掌计也变成了雇佣关系。此时“掌计”已由自由人充当。主人以叔侄相称,不但可以读书进取,而且可以纳资为官,它与“主管”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了。
主管又称为伙计,在业主及其代理人的监督下进行日常的营业,有月薪,还有分红。他们与“掌计”不同,不是奴仆身份的商业代理人,而是自由的商业雇佣劳动者。明初凡“搭伙作伴”、“合本生意”的都可互称为伙计,他们的身份完全平等,共营商业,共负盈亏。明代后期,伙计虽然名义上仍保留着“其合伙而商者,名曰伙计”的平等关系和分红制度,但也出现丁有本、无本之分和大小伙计的分红。其“合伙”的基础已是“一个上本,众共而商之”的关系,即人力股与资本股的关系,实质上已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了。
Tags: 徽州文化 徽学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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